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要求,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>的通知》(财税﹝2000﹞91号)规定,现将我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:
序号行业应税所得率表(%)
农、林、牧、渔业7%
工业、商业、服务业10%
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10%
医疗、美容业15%
娱乐业20%
其他行业12%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
2020年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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